邢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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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邢台市文物局) | 文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35个工作日 | 1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邢台市文物局) | 文物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序号第465项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文物字〔86〕第730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事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 35个工作日 | 1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行政许可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邢台市文物局) | 文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17号;条款号:附件2.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下放管理层级事项,第33项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35个工作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35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35个工作日。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7个工作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6个工作日。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邢台市文物局) | 文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四次修订;条款号:第十八条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条款号:第十条 |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依据文号:文物保发〔2016〕25号;条款号: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的责任等文件相关内容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35个工作日 | 1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批准市级文保单位修缮方案前要征得省级文物部门同意 | ||
5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邢台市文物局) | 文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 事业法人 | 35个工作日 | 16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6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邢台市文物局) |
科技和传媒 机构管理科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7项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条款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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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初审转报事项,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 | |||||
7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邢台市文物局) |
科技和传媒 机构管理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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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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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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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九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3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14年1月16日省政府令〔2014〕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 | 对未领取《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或有《安装许可证》而向未经审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装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14年1月16日省政府令〔2014〕第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6 | 对违规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14年1月16日省政府令〔2014〕第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 | 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号令 2007年4月22日省政府令第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0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1 | 对播出禁播广告或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2 | 对违反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电视剧电影插播广告和冠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修改)第四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3 | 对违反节目冠名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保护播出广告;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未核验广告中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广电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4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5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6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7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8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未按照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涂改或者转让《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9 | 对未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未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的;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 1990年11月16日起施行,2018年9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0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1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0年2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2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或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的;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的;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未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未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3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的;未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4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修的;上门维修人员未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的,需要收取费用未事先向用户说明的;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5 |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6月29日广电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6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7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8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C)、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39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40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
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2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43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三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44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5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28日)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6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7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48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49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50 | 对违反本条例,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1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3 | 对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处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以上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对以上演出情形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4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6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7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8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59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60 |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6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62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6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64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65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66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第57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67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68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69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70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71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72 | 对经营的艺术品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经营艺术品属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73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74 | 对未执行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规定的处罚;未遵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75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77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7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79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87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8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1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89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0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1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2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3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4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5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6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8 | 对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9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0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1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2 |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或者报纸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3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6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5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对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6 | 对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7 | 对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8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9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0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1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第10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3 | 对出版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以上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4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5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6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7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其他组织 | |||||||||
1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9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本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本办法送交样本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1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2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4 |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5 |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6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7 |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参加岗位培训的;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8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2013年3月1日修订)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9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2013年3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30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31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32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33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主席令第26号,2012年3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34 | 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3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36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37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38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处罚 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39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本法规定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九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0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九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1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九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2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3 | 对旅游社未履行旅游者违法行为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九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4 | 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一百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5 | 对旅行社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6 | 对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人员违法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47 | 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六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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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49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八条 | 《河北省旅游条例》(2016年通过)第54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0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5号公布)第28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1 | 对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向旅游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按规定报旅游部门备案的,不按照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2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规经营出境旅游,出境游旅行社超范围组织出境旅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3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4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5 | 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五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6 | 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7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58 |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九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9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六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0 | 对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1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2 |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63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4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 公民 | |||||||||
165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6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7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8 | 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69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0 | 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71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2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3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4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5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6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 公民 | |||||||||
177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 公民 | |||||||||
178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9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0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项和第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1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公民 | |||||||||
182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公民 | |||||||||
183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4 | 对车友会、俱乐部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旅游条例》(2016年通过)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5 | 对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旅游条例》(2016年通过)第五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86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7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8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七十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89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0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1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2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4 | 对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5 | 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6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7 | 对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8 | 对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99 |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0 | 对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1 |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2 | 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3 | 对违反《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4 |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05 |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
206 | 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91年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7 | 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91年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08 |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1991年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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