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文综罚字〔2024〕7号
当事人: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130525MACRRM7B5H
经营许可证号:L-HEB-110728
法定代表人:镡运刚
营业场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新华路(新华贸易市场北入口南行200米路西)
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一案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4月17日,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从柏乡县芳芳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用一辆车牌号码为冀EG0395的39座大巴车赴山西平遥旅游。该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属于非营运车辆。该车驾驶员只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未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执法人员依法在山西省高速左权服务区扣留该违法违规车辆。
2024年4月21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向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4年4月22日,邢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一般程序对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2日,柏乡县芳芳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经营者齐素芳委托张聪阳接受柏乡县交通运输部门和邢台市文旅部门的联合调查询问。4月24日,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镡运刚到市文广旅局接受调查询问。镡运刚承认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柏乡县芳芳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范围;
2、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属于文化综合执法监管范围;
3、齐素芳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1份;
4、张聪阳身份证复印件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5、镡运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
6、现场勘验书1份。
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成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4日召开旅行社业务培训会,强调旅行社组团出游必须向合格的供应商租用旅游大巴,4月17日,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仍租用不具有营运资质的大巴车和未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该行为在旅游行业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比照《邢台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32条情形四“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做出处理意见。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2个月,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镡运刚处罚款15000元。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文综罚告字[2024]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截止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河北初发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2个月,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镡运刚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向河北省财政专用账户(收款人全称:邢台市财政局,账号:100451351990018888,开户银行:邮储金华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02300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