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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发布: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表日期:2025-07-31 浏览:4148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标准 检查主体 行使层级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文旅领域(8项)
1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1年内不超过10次 现场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2 对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艺术品经营单位、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 1年内不超过10次 现场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网吧、电竞酒店 1年内不超过10次 现场检查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与服务平台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音乐网站、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艺术品网站、网络动漫网站 1年内不超过10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5 对艺术考级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 1年内不超过10次 现场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6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网点 1年内不超过10次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7 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导游、领队 1年内不超过10次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8 对在线旅游平台的行政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在线旅游平台旅游产品 1年内不超过10次 现场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广电领域(6项)
1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和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行政检查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企业 1年内不超过2次 实地检查 按照国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2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1年内不超过2次 实地检查 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3 对网络视
听节目服
务机构的
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 1年内不超过2次 实地检查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4 对信息网络
和公共载体
传播视听节
目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信息
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企业
1年内不超过2次 实地检查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5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从事广播
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
的企业
1年内不超过2次 实地检查 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6 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制度,对本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设施的企业 1年内不超过2次 实地检查 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明确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广播电视
管理部门
市级、县级 根据境外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执行
说明 1.频次上限指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不计算在内。
2.检查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总局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标准的,从其标准。
3.其他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公示情况进行调整。
4.涉企专项检查计划为年度计划。